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以加强履行国家赋予卫生部门的“组织开展食品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职责,推进我国食品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通知》明确,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将加挂“国家食品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在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制订实施本辖区食品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以及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辖区内食品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有条件的机构,还将首批加挂“国家食品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牌子,承担食品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科学研究等工作。
《通知》要求,疾控中心和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要加强对挂牌机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各挂牌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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